天津印发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2/ 059—2018)。这是该标准在使⽤23年后的⾸次修订。这次修订在保留原标准6个控制项⽬基础上,增加了11项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项⽬,同时收严了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。新标准还增加了对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恶臭排放管理要求,明确了应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定期维护保养,并保存相关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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